游泳教练证全名称:中华人民共和国游泳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
为了规范游泳教练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,提高游泳教练员的业务水平,保障游泳运动员的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国游泳运动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职业资格证书。
本证书适用于在全民健身、竞技体育、学校体育、社区体育等领域从事游泳教学工作的人员。
本证书分为初级、中级、高级三个级别。
本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体育局或其指定的考核机构负责颁发。
1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;
2、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;
3、通过初级游泳教练员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;
4、具有一定的游泳技能和教学经验。
1、笔试:主要测试申请人的理论知识,包括游泳运动的基本理论、教学方法、安全措施等。
2、实操:主要测试申请人的游泳技能和教学能力,包括游泳动作示范、教学设计、学生指导等。
3、面试:主要测试申请人的综合素质,包括沟通能力、组织协调能力、判断分析能力等。
1、本证书有效期为5年,有效期满后,申请人需重新参加考核并合格,方可继续持有。
2、证书持有人在有效期内,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失范等行为,证书将被注销。
3、证书持有人如需进行复核,应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向颁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,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复核。
1、本证书是游泳教练员从事相关工作的必备证件,未取得本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游泳教学工作。
2、本证书的颁发、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3、本证书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所有。